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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价之窗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:  根据《药品政府定价办法》及有关政策规定,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、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我委决定调整呼吸、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 一、调整后的价格,单独定价药品按《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》(附件1)的规定执行;统一定价药品按《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》(附件2)的规定执行。 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,以及
各市(州)、县(市)发展改革委(物价局)、卫生局,各有关医疗机构: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关于印发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〉新增和修订项目(2007)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7]2193号)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卫生厅完善和制定了《吉林省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》。现将《〈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(试行)〉新增项目及价格》和《〈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(试行)〉修订项
各市、州、县(市)发展改革委(物价局),卫生局,各有关医疗机构:  为了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,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,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,根据国家计委、卫生部《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卫生厅制定了《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(试行)》,经省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 一、《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(试行)》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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